被遗忘权:数字语境中的演变判例
被遗忘权已成为数字隐私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引发了全球关于其应用和界限的辩论。本文探讨了围绕这一权利的不断发展的判例法,分析了标志性案例及其对个人和平台的影响。

“被遗忘权”(RTBF)已成为欧盟数据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和备受争议的方面之一,特别是在搜索引擎、在线声誉和表达自由的背景下。它源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并于2014年由欧盟法院(CJEU)首次阐明,此后该权利通过标志性判例和国家法院执行不断演变。
本文重点关注CJEU在Google诉CNIL(C-507/17)案中的裁决——这一关键案件界定了RTBF的地理范围——并探讨国家法院和监管机构如何在数字和跨境背景下解释和应用这一权利。
起源:Google Spain(C-131/12)
现代RTBF源于Google Spain案,在该案中,CJEU裁定搜索引擎是欧盟法下的数据控制者,必须考虑个人要求从搜索结果中删除指向过时、不相关或过度个人信息链接的请求,即使原始内容仍在线上。
该案确立了:
- 个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去引用搜索结果。
- 搜索引擎必须平衡隐私权与信息自由和公共利益。
Google诉CNIL(C-507/17):去引用的地域限制
在Google诉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案中,CJEU考虑了Google在回应RTBF请求时是否需要全球移除链接,或仅在欧盟/EEA内移除。
事实:
- 法国数据保护机构(CNIL)因Google未能从所有域名版本(例如google.com)中移除链接而对其罚款,此前Google同意从欧盟域名(例如google.fr、google.de)中去索引。
- CNIL认为,仅限于欧盟域名的去列表使该权利无效。
CJEU裁决:
- 法院认为欧盟法下不要求全球去引用。
- 然而,欧盟法允许成员国当局要求更广泛的去引用,取决于情况和本地法律平衡测试。
影响:
- RTBF在地域上限于欧盟/EEA——但必须在该范围内有效,包括通过地理阻挡措施防止规避。
- 国家监管机构保留要求更广泛去引用的权力,受比例性和国际法约束。
国家后续行动和司法趋势
法国
CJEU裁决后,CNIL修订了其执行实践:
- Google和其他平台现在使用地理围栏技术来限制欧盟用户对去引用内容的可见性。
- 法国法院继续执行RTBF请求,强调与新闻自由的平衡,特别是涉及公众人物或司法记录时。
德国
德国法院和联邦数据保护专员(BfDI)支持对过时媒体报道的去引用,这些报道对个人声誉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
- 在一件备受关注的案件中,一位商人成功根据GDPR第17条要求去索引关于多年前定罪的搜索结果。
- 德国法院往往高度重视表达自由,但在康复或个人重新融入社会面临风险时倾向于去引用。
西班牙
作为RTBF判例的发源地,西班牙继续看到大量请求。
-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AEPD)定期命令搜索引擎去引用不具有公共利益的内容,特别是涉及私人个人或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况。
- 法院支持AEPD的自由裁量权,但强调需要逐案平衡媒体报道权。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当前法律考虑
- 义务范围
搜索引擎和平台必须能够在所有欧盟域名中实施去引用并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应用地理阻挡。 - 平衡权利
决定必须权衡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内容性质、个人角色以及时间流逝。 - 问责制
控制者必须记录其接受或拒绝RTBF请求的法律推理,并准备向监管机构证明决定。 - 透明度和上诉权
数据主体必须被告知请求结果,并有权通过国家法院或数据保护机构访问上诉机制。
展望未来:《数字服务法》(DSA)的角色
虽然GDPR仍是RTBF的基石,但《数字服务法》(DSA)为平台引入了围绕内容审核、透明度和用户权利的补充义务,包括上诉机制和更清晰的非法内容移除程序。虽然不是GDPR基础上RTBF权利的替代品,但DSA加强了处理和记录移除决定的框架。
结论
被遗忘权在数字背景下继续演变,特别是随着法院完善其范围和适用性。Google诉CNIL裁决为去引用的地域限制带来了重要清晰度,但也确认成员国可在合理情况下施加更广泛的义务。
对于数字平台、搜索引擎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说,挑战在于应对国家方法的复杂拼图——在它们运营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平衡隐私、法律合规性和信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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